拍卖规则

 

 

拍卖人拍卖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状况并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竞买人和委托人均须仔细阅读,并对自己执行规定之行为负责;在本规定以外的特殊问题和未尽事项,由拍卖人依据本规则之原则予以解释和处理。对有争议之法律问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

 

 

第一部分 关于竞买人与买受人的主要条款

 

一、竞买人及买受人

(一)

竞买人是指在拍卖人处登记参加竞购拍卖目标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目标的竞买人。

(三)

竞买人应妥善保管在拍卖人处登记的号牌,他人持有竞买人号牌参与竞买的后果由竞买人承担法律责任。

(四)

竞买人应在拍卖之前凭本人身份证、护照或有效身份证明填写及签署登记表,并领取竞买号牌。竞买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之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合法的授权委托手续填写及签署登记表,并领取竞买号牌。

(五)

竞买人应在登记领取竞买号牌前向拍卖人支付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按本次拍卖会图录中的《竞买须知》所确定的数额交纳,但拍卖人与竞买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拍卖结束后,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目标且对本公司无任何欠款,则该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十二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成为买受人的,则应在拍卖成交后的七日内付清购买价款,领取拍卖目标,原付之保证金予以抵扣。七日内仍未付清购买价款者,即视为违约,拍卖人有权没收竞买人在拍卖人处的所有保证金并追究该违约者的一切责任。

(六)

竞买人进入拍卖现场即表示遵守和认可本拍卖规则和拍卖人的其他规定。

(七)

竞买人举牌表示其认可拍卖人的加价幅度,除拍卖人的拍卖师现场有权调节加价幅度以外,任何人无权以低于加价幅度应价。

(八)

竞买人应对自己在任何价位的应价行为负责,一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即成交。最高出价人不得反悔并应当场签定成交确认书,否则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委托竞买

(一)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无法亲自出席,可委托拍卖人代为竞买。拍卖人对竞买未成功或代理竞买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错误、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买等不承担任何责任。若两人以上以相同委托价竞买,则以最先与拍卖人办理委托竞买者为买受人。

(二)

委托拍卖人竞买的,委托人最迟应在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内向拍卖人出具有效的委托竞买授权书,并支付竞买保证金,拍卖成交后应在七日内付清余款。

(三)

竞买人可委托他人进行竞买,受托人的竞买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如他人持竞买人登记的号牌参与竞买的,不论是否经过号牌持有人同意,因该竞买行为所发生的后果由《竞买人登记表》登记的竞买人承担责任。

(四)

委托他人竞买的,受托人须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竞买参与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五)

竞买人委托拍卖人及他人代为竞买的,自委托开始之时,本规则对委托人具有约束力,接受委托的拍卖人工作人员及其他受托人的竞买后果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三、对图录的说明

(一)

拍卖人印制的图录及说明书不作为正式出版物,仅作为拍卖预告,但拍卖规则对参与拍卖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二)

拍卖人在拍卖图录或其他形式上对任何拍卖目标有关作者、来历、日期、年代、尺寸、质材、装裱、归属、真实性、出处、保存情况、估计售价或艺术价值所作的介绍,不表明拍卖人所作的担保,仅作为意见供竞买人参考。

(三)

图录的摄片和印刷色调、层次等与原物有误差的,应以原物为准。

(四)

拍卖人印制的图录,如未对拍卖目标提供有关资料,并非表明某拍卖目标无瑕疵;已指出的某特定瑕疵,也并非表明其再无其他瑕疵。

(五)

拍卖人对拍卖目标的真伪及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包括聘请专家)查验拟竞买拍卖目标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目标的真伪及质量。一旦参加竞买,即视为已行使上述权力并认可该拍卖目标之现状(包括瑕疵),对自己竞买某一拍卖目标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货或拒付拍卖款及佣金和其他费用,否则拍卖人将按本规则对其追究违约责任。

 

四、拍卖会设备

拍卖人现场使用货币兑换器提供的汇率,仅为竞买人提供参考;如与国家规定汇率有出入,拍卖人概不负责。

 

五、佣金

买受人竞得拍卖目标后应向拍卖人支付落槌价的15%的佣金,如买受人不支付该佣金的,拍卖人除有权要求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外,还有权拒绝买受人领取拍卖目标。

 

六、付款及领取拍卖目标

(一)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场付款并领取拍卖目标,最迟应在拍卖成交后的七日内付清购买价款并至拍卖人处领取拍卖目标。

(二)

买受人支付拍卖款的币种为人民币,异类货币按付款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进行结算。

(三)

买受人全额支付拍卖目标价款及佣金后,方可获得拍卖目标之所有权;买受人在尚未全额付清拍卖款及佣金前,不得领取拍卖目标。

(四)

如因买受人原因,未在拍卖成交后七日内领取其所购买的拍卖目标的,该拍卖目标的搬运、仓储等费用及目标物的其他损失均由买受人承担,拍卖人不承担责任。

(五)

拍卖人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及运输方式,买受人一经同意即作为自愿委托,因包装或运输所造成的一切过失与拍卖人无任何关系。

 

七、拍卖目标出售后之责任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即对其已成交的拍卖目标负全责;即便该拍卖目标仍由拍卖人或代理人保管,保管期间非因拍卖人故意行为而致拍卖目标损失或损坏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八、逾期付款或不领取拍卖目标的处理

如买受人不付款,或未付清拍卖款,或不领取拍卖目标的,拍卖人有权随时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承担违约金及违约损失,同时可对买受人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

向西泠印社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诉,要求买受人支付拍卖款及佣金、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并支付因违约给拍卖人及委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一、二、再审及执行程序的代理费(每个程序在诉讼目标或申请执行目标的7%以内)、诉讼保全担保费。

(二) 

不向买受人移交拍卖目标。

(三) 

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公开点名谴责违约者及其违约行为。

(四)

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目标。拍卖人再行拍卖或出售该拍卖目标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前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或出售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再行拍卖的价款高于原拍卖价款的,高出部分归拍卖人或委托人,但原买受人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

拍卖人自拍卖成交后第八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日万分之五收取利息、日万分之三收取拍品保管费,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如买受人拖延支付拍卖款的,已经支付的款项应在扣除其因迟延支付发生的利息、保管费及拍卖人的其他损失后再作为拍卖款进行结算。

(六)

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买受人还应按照未付款的30%向拍卖人支付违约金。

(七)

买受人以同一竞买号牌同时拍得多件拍卖目标的,若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任一拍卖目标的价款,全部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买受人在未付清全部拍卖款前无权领取任一拍品。

(八)

拍卖成交后七日内,如买受人未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价款,委托人要求取回该拍卖目标的,拍卖人经审核同意退回后,拍卖人与买受人的拍卖合同解除,但拍卖人仍有权要求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九)

拍卖成交后,如买受人未向拍卖人付清全部价款的,拍卖人有权委托他人向买受人催要全部或部分欠款。

 

九、担保声明

根据拍卖法的相关规定,拍卖人声明:任何人或代理人对任何拍卖目标用任何方式所作的内容介绍及评价(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等),仅属参考意见,并未表示任何担保,拍卖人对拍卖目标的真伪或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包括委托竞买人)应亲自查看拍卖目标原物,对自己竞买拍卖目标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 关于委托人的主要条款

 

一、委托人及保证

(一)

委托人如无特殊说明,拍卖人将委托人视作合法财产之所有权人;如系共有财产,委托人未说明,也表明已经征得共有人同意,视其为共有人之代表。

(二)

委托人将物品委托给拍卖人拍卖时必须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送拍物品的有关证明,并就委托拍卖的物品来源、内容向拍卖人说明,并与拍卖人签署委托协议。

(三)

委托人必须对委托拍卖的物品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并对因展览、宣传、发表和拍卖等引起的一切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此造成拍卖人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的,委托人应予赔偿。

(四)

为便于考订,委托人应就其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送拍物品的来源及瑕疵向拍卖人指明或书面提示。

(五)

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委托拍卖的拍卖目标,也不得委托或聘请他人代为竞买。

 

二、就委托人委托拍卖的目标,拍卖人对以下事项处理拥有完全决定权:

(一)

拟拍卖的拍卖目标是否适合由拍卖人拍卖,以及拍卖地点、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

(二)

在图录内以及新闻媒体中对任何拍卖目标作任何内容说明和评介。

(三)

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解除委托拍卖协议(撤回拍卖目标),以及与委托人协商修订保留价。

 

三、保留价

(一)

所有拍卖目标均设保留价,委托人有权就保留价数额与拍卖人书面约定。保留价数额一经双方同意后如需更改,须经拍卖人同意。

(二)

拍卖人不得低于保留价拍卖委托人送拍的拍卖目标,但拍卖人在保证委托人所得的实际收入不少于按保留价拍出时应得收益的情况下,可以低于保留价对拍卖目标进行拍卖。

 

四、委托拍卖

委托拍卖指委托人与拍卖人协商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按成交价支付给拍卖人一定比率的拍卖费用和佣金后,拍卖收益归委托人的交易方式。

 

五、佣金及其他费用

(一)

除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所付的佣金在成交时按成交价的10% 计付,未成交的,拍卖人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

保险(管)费为成交价的1%;印制图录费详见拍卖人收费标准。

(三)

委托人如不支付前款规定的佣金和费用,拍卖人可从拍卖目标的价款中提取。

(四)

委托人认可拍卖人按约定向买受人收取的各项合理费用。

 

六、保险

(一)

除委托人另有提示外,自委托人与拍卖人订立委托拍卖合同并将拍卖目标交付拍卖人起,至买受人付清拍卖目标购买价款之日或拍卖日之后的三十五日内,拍卖人对拍卖目标负有代为投保或保管的权利。

(二)

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成交价1%的保险(管)费;未成交的则按保留价1%支付保险费。

(三)

如委托人书面要求拍卖人无须投保其拍卖目标,则风险和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拍卖人无关。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费用支出,由委托人负担。

(四)

因蛀虫、天气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而造成拍卖目标原件损失,拍卖人不负责任。如因其他原因发生拍卖目标损坏及赔偿,则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在保险索赔胜诉的情况下,将赔偿款扣除应付给拍卖人的费用(佣金除外)后,余款交付给委托人。

 

七、拍卖收益支付

(一)

如买受人已向拍卖人付清拍卖目标的全部价款,并且未与拍卖人发生任何纠纷的,拍卖人自拍卖成交后的三十五日起,扣除委托合同或本规则的各项费用后,将其余收益支付给委托人。

(二)

如买受人超出拍卖成交后三十五日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价款的,拍卖人应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拍卖价款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拍卖价款按本规则规定支付给委托人。

(三)

拍卖人向委托人支付拍卖收益的货币为人民币,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委托人因拍卖所得应缴纳的相应税款由拍卖人依法代扣、代缴。

 

八、委托人撤回拍卖目标之收费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向拍卖人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且经拍卖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撤回其对拍卖目标的拍卖,若拍卖人刊载该拍卖目标的图录或其他宣传品已付印或出版,委托人需向拍卖人交付相当于该拍卖目标保留价30% 的费用,如图录或其他宣传品尚未印刷,则需向拍卖人交付相当于该拍卖目标保留价20% 的费用。因委托人撤回拍卖目标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委托人本人自行承担,与拍卖人无关。

 

九、拍卖目标未成交或拍卖人与买受人解除拍卖合同

拍卖目标未能成交,或其他原因拍卖人与买受人解除拍卖合同的,委托人须在拍卖结束后六十日内,或拍卖人与买受人解除合同后六十日内取回该拍卖目标,费用自理,如拍卖结束后六十日内,或拍卖人与买受人解除合同后六十日内委托人未取回拍卖目标的,拍卖人有权再次公开拍卖该拍卖目标,且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拍卖目标成交后应付的各项费用。拍卖结束后,或拍卖人与买受人解除合同后超过六十日未取回该拍卖目标的,委托人每日应按该拍卖目标保留价的万分之三支付保管费。发生意外风险及其他事故的,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部分 拍卖人其他职责

 

一、拍卖人应为送、拍双方提供服务,但对委托人或竞买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概不负责。

二、有权拒绝拍卖师落槌后的竞买价、有权决定提高竞买价、有权撤销拍卖目标的拍卖,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目标再次拍卖。

三、有权对拍卖目标用展览、拍卖、文告、图录以及其他形式予以发表。

四、提请竞买人注意拍卖目标的瑕疵,尤其是艺术品瑕疵的特殊性,要求其本人查验原物,并自愿决定竞买行为。

五、有权与委托人共同决定保留价,有权决定拍卖时计价的货币币种、拍卖方式、加价幅度。

六、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拍卖人的交易规则维护双方及拍卖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七、根据委托人与拍卖人的约定,委托人承诺对拍卖目标所有权承担法律责任。任何其他人对拍卖目标所有权提出异议的,拍卖人不予受理,但在拍卖前拍卖人接到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及通知的,拍卖人有权中止拍卖。

 

第四部分 有关词语之含义及其他

 

本拍卖规则及图录内的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

一、“本公司”、”拍卖人”指西泠印社拍卖有限公司。

二、“各项费用”指拍卖人对保险、图录刊登等收取的费用。

三、“赝品”指拍卖目标经刻意制造,其作者、来历、日期、年代、时期、文化或来源各方面资料均系伪造,与目录内之说明不相符。

四、“拍卖目标”指委托人委托拍卖人在拍卖会上进行拍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五、“保留价”是指拍卖目标拍卖成交价应达到的最低价格基数。

六、“估价”指图录上由拍卖人对每件拍卖目标明示的估计价格。可作调整。

七、“成交价”指拍卖师对某件拍卖目标的最终落槌价格。

八、“拍卖款”是指成交价加上买受人应支付的佣金的价款。

九、“佣金”指拍卖人按一定比率向委托人和买受人收取的费用。

十、“拍卖利益”指拍卖人在成交价的基础上扣除按一定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给拍卖人的其他费用后的余额。

十一、“拍卖成交日”指在拍卖人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目标达成交易的日期。

十二、“通知”指书面通知。拍卖人根据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登记的联系地址及方式,向其发送通知函件等,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

十三、“印鉴”是指拍卖目标上的印章。印制在拍卖人图录上的文字说明仅供竞买人参考。

十四、“设色”指该件拍卖目标(中国字画)系彩色。

十五、“瑕疵(含缺陷)”指艺术品的真伪和某些细小缺点。拍卖人认为任何艺术品或因天然、或因制作、或因保存均可能造成的瑕疵;因此拍卖人提示竞买人查验拍卖目标是否有明显的或隐性的瑕疵。中国传统认为”瑕不掩瑜”,因此艺术品的”瑕疵”是否影响竞买,应由竞买人决定。

十六、“合同履行地”指拍卖人住所地。

十七、“管辖”是指因履行委托拍卖合同或拍卖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法院,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及其他拍卖当事人与拍卖人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由拍卖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八、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在拍卖人处登记的联系方式或身份信息,视为拍卖人与其联系的信息,拍卖人或代理人及司法机关按此联系方式和信息向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发出通知及其他法律文书,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如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上述联系方式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书面通知拍卖人,否则视为未变更。

 

 

*本《拍卖规则》有中、英文两种文本,两文本如有相异之处,以中文为准。

*本《拍卖规则》由拍卖人负责解释。